*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解决企业债转股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5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解决企业债转股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解决企业债转股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实行债转股是中央在政策上帮助国有重点企业摆脱困境,化解金融风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重大决策。今年是实现中央提出的三年两目标的最后一年,为使中央的这一重大决策的作用充分发挥,落到实处,国务院要求加快进度,在5月底前全面实现签约。帮助企业搞好债转股,是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广西获得推荐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不多,金额也少,各有关地、市和部门要尽力配合做好工作,确保债转股工作的全面完成。对前一阶段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同意采取以下办法,请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
一、关于国有土地评估入股,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债转股企业的负债率都较高,需要土地评估入股,增大股权。从我区目前6户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看,过去在筹建企业时期,其生产、生活用地,国家均采取划拨方式,收取少量征地费,低价提供给企业使用。实施债转股,企业所使用的生产经营性的土地应经评估后入股,即采用股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或股本金。
二、关于资产评估、审计费用问题。在实施债转股工作中,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审计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双方商中介机构确定,但收费最多不能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50%,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三、关于免交工商注册费用问题。签订和实施债转股协议后,重组的新公司需要在工商和有关部门重新注册或登记,有关部门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办发〔1998〕30号)规定办理,即原则上按变更登记收费,确需按新办企业收费的,最高不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