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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指导性实施意见

  6.强化法律管理,严格依法治企。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管理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事前防范和事后依法补救的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损失。
  (六)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
  1.重点企业要建立起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其他企业也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逐步形成具有自主开发能力和相关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使企业的工艺技术上台阶、产品质量上档次。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开发机构要搞好内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并建立研究开发成果与效益挂钩的人才激励机制。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要达到1%以上。
  2.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加大企业技术改造的力度。重点企业要引入当代先进技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系统改造,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要设立科学的论证和决策程序,并落实决策责任;对项目的实施要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要广泛采用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制度,降低建设和采购成本。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组织指导,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具体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条件是:我区支柱产业中的优势企业或其他产业中的排头兵企业,上市公司、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较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真实可靠;1998、1999年盈利。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数量为489户国有大中型企业总数的20%左右。
  (三)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切实做好达标工作
  部分条件较好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根据总体目标,对照本实施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规范要求,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尽快达标。目前尚未进行公司改制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凡具备条件的,都要抓紧进行公司改制。除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外,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也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规范要求,争取早日达标。
  (四)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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