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形式(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代表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能力和营运质量。
3.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评价考核监督体系。各级政府要与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并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评价考核指标和监督体系。按照谁授权谁负责的原则,政府通过派出监事会对被授权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确保授权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基本转换
1.改革用工制度,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和招工的条件、方式与时间,建立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用工制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行包括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内的职工竞争上岗和动态考核制度,人员能够合理流动。
2.改革人事管理制度。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不再套用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部级别,取消“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实行竞聘任期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制度以及管理人员述职报告制度。根据实际管理绩效,适时调整管理人员。
3.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取消死工资,实行活工资制度,有效运用利益分配杠杆,调动职工积极性。企业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多种分配形式。各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应与其岗位责任、管理绩效直接挂钩,并实行易岗易薪:根据职工责任和贡献的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建立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4.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机构,应于2000年底前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成为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5.在约束机构到位、保证透明度的前提下,根据经营业绩、难度和风险,合理确定董事和经理层的收入,使其报酬与责任和贡献相符。可选择一批实行公司制改革且监督约束较为有效的大中型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约束机制,对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办法,使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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