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可通过规范上市、法人互相参股、外商或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内部职工持股、债权转股权以及通过股票市场配售国有股权或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权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政府应鼓励企业探索通过非上市途径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具体方式。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要把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同机制转换、制度创新结合起来,在债务重组的同时进行公司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3.依法建立董事会并规范运作。建立集体决策并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对履行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少数经批准不设董事会的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按经过批准的公司章程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原则上都应有专家董事。
4.依法建立监事会,并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一般应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工委向企业派出。
5.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国有独资公司党委负责人不参加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负责人可按党章规定进入党委会。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党组织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积极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6.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按母子公司的体制进行改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除少数特殊行业外,积极创造条件将子公司改制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内部管理层次科学、合理,形成责权明确的决策中心、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除少数特大型集团公司外,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一般在三个层次以内。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
1.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可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组织形式,建立产权纽带关系,经政府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地、市、县管理的企业分别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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