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指导性实施意见

  (四)围绕企业改革,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经营者管理体制,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五)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推进的力度,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搞好企业的改革和整顿。
  (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制度创新,必须以实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为基础和前提。
  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规范
  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现阶段我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提出以下基本规范:
  (一)实现政企分开
  1.企业与党政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并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政府要转变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2.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并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要建立自负盈亏机制,职工要转变观念,不应要求政府在工资、保险、就业等方面承担国家法律、法规以外的义务。
  3.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其政治、生活待遇,建立区别于党政机关干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办法。
  4.政府要承担好社会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实现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创造条件。位于城市的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其人员、资产以及管理职能应于2000年底前移交当地政府;远离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的企业,当地政府应与企业签订协议,使这些机构的人员、资产以及管理职能于2003年底前移交当地政府。企业自办的公安机构,于2000年底前移交当地政府。中小学校、医院、公安机构移交地方政府所需费用,在2 ̄3年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社会服务机构要尽量转为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
  (二)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1.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应依法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作为过渡,暂不具备多元化条件的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少数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经批准也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具备整体改制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部分改制。近期国有企业改制的重点是经营状况较好的优势大中型企业;结构严重不合理、不具备自我发展条件的困难企业,要采取综合性的脱困措施,先重组,后改制;已经改制的企业,要依法规范运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