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报告制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定期向省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全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情况,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相应建立本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县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工作情况。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要建立和完善质量工作、打假工作通报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努力形成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合力。对突发性的严重质量事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派人专门调查处理,并f及时报告。
(五)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加强行风廉政建设,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要认真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过错追究”、培训考核及有关的奖惩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对全省质量工作和会同有关部门打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对当地质量工作和会同有关部门打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出现制假售假行为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失职、失察和渎职责任。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担负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重要责任
(一)计划、财政、金融、科技、人事、教育、新闻宣传等部门要主动支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计划部门对提高质量水平和打假工作有效性的重要项目要及时立项;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落实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经费;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质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生产与销售;科技部门要推广高新技术、推动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增加质量工作与打假工作的科技含量;人事部门要在质量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教育部门要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质量教育,提高青少年的质量意识;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质量工作与打假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氛围。
(二)司法、工商、卫生、烟草、商检等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能,配合做好质量工作与打假工作。要加强市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要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精心组织,分工合作,统一行动,加强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依法吊销一批制假售假者的营业执照,查办大案要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持消费者和被侵权企业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