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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决定
 (琼府〔2000〕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是农村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农村市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在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联结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显示出了巨大的组织网络优势和主渠道作用。随着我省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农民需要供销合作社提供更好的服务,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为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持放开搞活供销合作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围绕这一改革目标,我省各级政府和供销合作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实现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各级政府、供销合作社对此要坚定不移。当前最重要的是解决我省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不适、人员负担及债务沉重、经济实力不强等突出问题,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增强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省联社和各市、县联社要按各自职能,努力把省联社所属企业和市、县联社所属企业办成全省或各地的集体所有制重要企业,促进供销合作社更好地为农服务。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扶持、指导、协调和监督。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改革供销合作社的隶属关系;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政府确因需要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义务,调剂经营资金,并确保兑现。政府在城镇改造、道路拓宽中确需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占用供销合作社场地的,应妥善给予安置和补偿。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办企业下岗分流的职工应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和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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