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应综合设置,不强求与国务院相应部门的内设机构完全对口。内设机构精简比例总体上为20%左右。加强业务性机构,减少服务性机构。内设机构规格一律为处级,名称尽量规范。政法部门的政工机构不设处,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经过批准可以设置科级机构外,一律实行两级制;政府部门一律不设置政研机构;机关人员不多、下属单位少的部门不单设政治、人事、劳资、计财等机构,可在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机关党委、系统工会根据有关章程设置,可配备和指定适当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各部门实际设置;工作任务单一不需要单设的机构,可以在相关处室加挂牌子或保留印章,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编制保持稳定。
(三)认真搞好定编定员。按中央批准的方案,省政府行政编制精简45%,政法专项编制精简28%。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精简定编数额,认真组织实施。机关工勤人员即打字员、驾驶员、通讯员,按这次核定的机关行政编制总数的15%配备。政法、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适当精简机关人员,充实加强一线和基层。
各部门将职能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然后以职能定编制,以编制定岗位,采取综合设置岗位的办法解决编制和岗位之间的矛盾。各部门、各单位内设机构中的空缺领导职位,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的人员定岗分流的规定,坚持“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一律竞争上岗,以调整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同时实施公务员轮岗、回避等制度,实现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定员的目的。
(四)严格核定领导职数。省政府各部门领导职数应按规定配备,不配部门助理;省政府正副秘书长职位,与办公厅正副主任职位合并设置;专业经济部门一般不再设置“总师”职位,确需设置的少数部门,经批准一般增加一名处级职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按规定配备领导职数;各部门的处级领导职数的配备,编制在3--4人的配1职,5--7人的配2职,8人以上的配3职。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撤销后,成立机构改革工作办公室,与原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合并,确定3至5人,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及人员分流的有关工作。原有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等问题,按省财政厅《关于政府机构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各部门由于职能调整而涉及的机构和人员的调整,区别情况对待。职能整体划转的,其机构和人员划转到相应部门;职能部分划转的,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划转到相应部门,并统一参加划入单位的机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