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辅导期内,上市备选企业应适时选定具有资质的证券、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制作申报文件,经省上市办审查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中国证监会。
(五)太原证监特派办按股票发行程序对上市备选企业规范运作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对上市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函告主承销商。
(七)省上市办协调上市备选企业、主承销商及中介机构对初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后,由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
(八)中国证监会对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查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发行审核。
(九)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发行人的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二、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一)省上市办负责牵头指导我省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省人民政府鼓励我省上市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促进全省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上市公司在拟订筹资方案时,应对拟投资项目作出全面分析,并依据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和进度制定筹资计划,合理确定筹资的方式、时机和规模。
(四)上市公司在拟订新的筹资方案时应及时向省上市办征求意见。
(五)上市公司应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中所确定的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确保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六)上市公司确实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应按法定程序确定调整募集资金使用的方案,并及时向省上市办通报情况。
(七)上市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审定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上市公司对由于募集资金所确定的项目实施进度与募集资金提前到位存在时间差等正常原因形成的暂未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可根据自身能力,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投入国家规定允许的其它投资业务。
(九)严禁上市公司利用暂未投入项目的资金从事下列业务:
1、违反国家规定的资金拆借或变相拆借;
2、违法炒作股票;
3、其它违法违规业务。
(十)上市公司暂未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可以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管理资金的正常的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但被委托人必须保障委托人资金的安全。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受委托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是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其资本金一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具有优良的业绩记录,一般要求连续3年或3年以上盈利;具有独立和规范运作的资产管理队伍,并有3年以上客户资产管理业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