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00〕15号 二000年四月三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务院有关促进科技成果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共同合作开发或直接采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改进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科技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企业可以直接或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寻找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参与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采用下列形式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
(一)向企业转让自行研究和开发的科技成果;
(二)与企业联合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并将其成果按合同的约定转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