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中小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5.企业改制时,企业主体不复存在或未被改制后企业吸纳的人员,符合本意见第1、2、3点年龄条件的,可按相对应的办法处理。被改制后企业吸纳的职工,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被改制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其改制前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及计发标准按上述第3点办法处理,并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企业在改制时据实提留该项费用,其中,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可作为职工参股、入股的股本金。
6.对工伤、患职业病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及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伤残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改制后企业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这些职工的基本权益;无接收方的,由原企业上级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并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的处理
7.按上述第2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其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按以下办法执行:职工缴费基数当年度按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确定,以后缴费基数每年按10%环比递增;企业缴费基数按该企业一次性缴费的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确定。企业与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2000年5月起调整为5%,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达8%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用,由企业负担。
8.按上述第2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企业和个人暂分别按本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9%、2%的标准,另加人均每年60元的大病救助基金,缴费基数按每年环比递增10%计算,由企业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承担。在我市医改方案实施前,缴纳的医疗费用暂由企业管理,企业主体不存在的,由原企业上级单位管理。在此期间发生的职工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应在企业或原企业上级单位与该职工另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费用来源由企业或原企业上级单位根据需要预提,包括该企业按上述规定预提的本人同期医疗费用。新的医改方案出台后,由企业或企业上级单位将已预提的自医改方案实施当月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移交给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职工按新的医改方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