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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
 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0〕3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提出的《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
         (市劳动局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就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大龄富余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在2004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条件,下同)的企业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报市有关部门核准,可以实行“三家抬”政策。其中2002年12月31日前应退休的人员,其生活费待遇按甬劳〔1998〕217号文执行;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应退休的人员,其生活费待遇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二、关于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2.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本人同意解除下岗协议的,由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至其法定退休年龄,而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发给其经济补偿金。
  3.在2010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本人同意解除下岗协议和劳动合同,凡在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扣除过去已补偿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1998年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本市1998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1998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凡在1984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统一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8条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2000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协议未履行时间可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同时可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协议未履行月份的基本生活费。
  4.不选择本意见第2点、第3点的下岗职工,可继续履行下岗协议,协议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金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8条规定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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