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
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的《关于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
(市土地管理局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就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原则。在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9〕81号)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使土地资产处置更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宁波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改组),租赁经营,组建集团公司及出售、兼并、破产、改造等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管理。
三、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破产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纯地租,下同)返还资产运行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企业改制时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返还资产运行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今后改变用途时,补缴出让金差价。
(三)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返还资产运行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用于安置职工或冲减负资产。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补缴应缴出让金的30%;也可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对收购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企业改制时利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统一纳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储备机制,采取公开招商的方式进行出让;鼓励企业改制时利用土地发展第三产业,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资产运行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