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直管公房的处理
国有企业使用的属国有直管公房的厂房、仓库、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等资产统一划归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管理,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负责转让、收益。
五、改制企业原工资基金、福利基金积余的处理
改制时原企业的工资基金和福利基金积余,可以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时的职工经济补偿。
六、企业改制的其它政策
(一)对于资不抵债企业改制,实行负资产挂帐、零资产出售。允许负资产部分在3-5年内用转制企业所得税进行弥补。改制企业年实际分红红利率12%以内免交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实征收。企业用送股形式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改制时资产置换暂免征营业税、契税。在行业性质未改变情况下,改制后企业继续享受原企业的税收政策。
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70%以上职工,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在2002年底前可按每安置1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在上交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抵扣。发给企业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三)改制企业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水电过户、机动车辆过户、工商变更登记、银行户头名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按现行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若超过100元的按100元收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收费单位是行政机关的免收费用。改制企业在补办房地产等证件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免收费用。
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缓交保证金。
改制企业与原企业职工在理顺劳动关系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免交劳动合同签证费。
(四)改制企业历史形成的对外担保,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可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
企业转制前所有债权、债务原则上均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接(破产除外),各专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转制后的企业作好债权、债务落实和资产过户工作,防止金融债权悬空,同时在贷款政策、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审查及办理手续、程序上与原企业同等对待。经金融机构同意,允许企业经营者向金融机构办理个人股权质押贷款,用于购买企业股份。
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时的债务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