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0〕31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就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产权转让的程序
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产权转让尽可能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公开竞价工作可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为主进行,也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但必须有公证机构派员公证。受让人可以是原企业职工,也可以是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无法采用公开竞价的,可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为主负责进行议价转让。产权转让之前,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必须对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转让条件及转让基价等向社会公告。产权转让的交割手续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办理。
二、产权转让基价的确定
改制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核销资产清查中各项资产的净损失。对各项提留不再按原政策标准计提,而按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等所需的实际应补偿金额处理。在此基础上,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产权转让基价,产权转让以基价为转让的底价。
三、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在企业改制后企业重新取得法人资格前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清的转让价款优惠10%。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但首次付款额度不得少于总价款的60%,在改制后重新取得法人资格前支付;欠交部分在3年内分期交付,用有效资产抵押并按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全额返回给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用于本系统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