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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对《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立项意见的通知

  (一)有否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
  (二)有否对《规定》不尽职责,上推下卸,互相扯皮,议而不决,拖着不办行为的。
  (三)有否对《规定》搞应付、作表面文章,明改暗不改,瞒报和有意漏报审批项目,拆零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有否对不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投诉的,以及在办理过程中接受申办对象礼物或宴请的。
  (五)行政人员(工作人员)是否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耐心、细致、周全地回答申办对象提出的问题。
  三、专项执法监察的办法与步骤
  专项执法监察采取自查、重点检查与专项举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从2000年5月份起,《规定》所确定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在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组织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各有关部门在2000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意见书面报告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二)重点检查。从2000年7月份起,由市监察局组织专门检查组,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对《规定》所确定的部门和单位实施明查暗访。同时采取听汇报、走访工作对象、现场察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及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我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开展专项举报,实行群众监督。市监察局将设立投诉中心,开通投诉热线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登记、转办、调处有关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制定期限办结日。
  (四)对执法监察发现的问题,根据《宁波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进行认真处理。属于单位和个人自查出来的问题可酌情或免于处理,属于被检查和群众举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一般问题将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责任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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