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引导并促进旅游企业主动增加科技投入。凡列入市级以上旅游商品发展计划的,生产厂家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经费,计入管理费,专款专用。对市级以上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从2000年起三年内,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属企业全额返还,县(市)、区企业,经当地财税部门核准后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专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商品生产和促销。
(十三)做好做足“以节促旅”的文章。充分利用“浙江投资贸易洽谈会”这一重要载体,结合国际服装节、石浦开渔节、梁祝婚俗节等重大节庆活动,不断推出旅游新产品,开拓旅游市场,增强吸引力,扩大宁波对外影响力和知名度。
(十四)结合对外招商,每年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宁波旅游的整体形象宣传、市场开发和促销计划,把“宁波”作为旅游品牌,进行策划定位、设计包装和宣传促销。尤其要加强对海外旅游市场宣传工作的力度,市有关部门每年到境外进行的经贸、展览等活动,都要增加旅游宣传等内容,所需材料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对拓展海外旅游市场需进出境的宣传品、展品、样品等,口岸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放行。
旅游从业人员出国(境)从事营销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行一次审批,一年有效的审批办法。免费为重点旅游企业建立因特网网站,帮助和推动企业开展网上促销和交易。
五、深化企业改革,增强旅游企业活力
(十五)鼓励和引导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等形式组建旅游集团,走旅工贸结合的发展道路。对新组建的旅游大企业、大集团,按照“一司一策、一厂一策”的办法,予以重点扶持。鼓励中小旅游企业通过兼并、租赁、承包、出售、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发展步伐。有计划地开展旅行社经营指标公开招标的试点工作,鼓励个体和私营企业参与招标。
(十六)旅游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60%(含60%)以上,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认定和财税、物价部门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及各种行政性收费;占50%(含50%)以上但不满60%的,享受上述免税费政策2年;占30%(含30%)以上但不满50%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下的,根据实际安置数,当年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报税务部门批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六、营造良好的旅游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