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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项目,并按国办发〔1999〕73号文件和甬政〔1998〕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港、澳、台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项目比照执行(下同)。对侨眷、港澳台属使用境外亲友捐赠、遗产继承而投入旅游项目开发或创办旅游企业,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核准,可比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且投资年限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可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努力发动国内各类经济成份和投资主体投资开发旅游设施项目和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项目,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专门用于企业市场促销和扩大再生产。
  (七)对纳入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旅游项目,其所需用地可依法给予优惠。旅游景点、游乐建设项目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市土管、规划部门批准,允许投资者分期开发、分期付款,对其分期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八)支持旅游优势企业通过申请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手段,吸纳境内外资金发展旅游业。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要对旅游业实行倾斜,增加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快重点旅游项目和旅游景区的建设步伐
  (九)旅游项目开发必须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开发、体现特色、合理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项目开发和宗教、文化等政策的关系。克服旅游项目建设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对暂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旅游资源,应以保护为主,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十)市县两级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对现有旅游景点的深度开发,注重旅游新项目的有效开发。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核准的旅游重点项目,享受市重点工程的待遇,并予以重点扶持。旅游项目开发与建设进口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构等,符合国发〔1997〕3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加快旅游度假区和重点旅游景区的建设步伐。充分依托自然景观,注重挖掘人文内涵,努力提升旅游文化品位,用3-5年时间,把溪口、东钱湖、河姆渡、南溪温泉、上林--鸣鹤景区、徐福东渡遗址、松兰山、梁祝文化公园等重点景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功能齐全、内涵丰富、参与性强的旅游新热点。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和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核准的市级重点旅游景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自用按规定不能免税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常驻的境外客商和职员进口合理数量的安家物品,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可视财力情况,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用该企业投产营运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年度返还。
  四、加大旅游商品开发与旅游市场促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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