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构改革中成建制转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部门、单位,在转制之前形成的档案原则上应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可暂由转制后的行业办公室或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代管,何时移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后确定。
五、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本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六、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该部门、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
七、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宗划分及其原部门、单位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由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后确定。
八、机构改革中撤并、划转的部门、单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和流失现象的发生。档案整理或移交工作要同机构改革同步或超前进行,严防因机构变动、人员调整,档案无人过问现象的发生。档案人员要履行职责,认真清点核对本单位的档案,做到帐物相符,严防流失。
九、各级国家档案馆在接收档案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段,保证接收进馆档案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交接双方必须按照移交目录清点核对,主管领导要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十、机构改革中,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
吉林省档案条例》等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惩处: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擅自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