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全省机构改革中档案的管理,保证国家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泄密和流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吉林省档案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清理和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省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79年以前(含1979年),市、州、县(区)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89年以前(含1989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资料皆应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已由部门档案馆接收进馆的除外),具体接收范围按《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六条的规定,由同级档案局(馆)确定。
三、省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80年以后(含1980年),市、州、县(区)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90年以后(含1990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单位时,原部门、单位的档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继承原部门、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业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