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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通过清理核对,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帐务处理后,填报有关报表,交本级政府财产验收移交小组验收并办理相应的资产划转手续。
  三、被撤销、合并部门、单位资产的移交划转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被撤销部门、单位的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被撤销部门、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应划转的资产由被撤销部门、单位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与接受部门、单位办理具体移交手续,本级政府验收移交小组负责监交。剩余资产由财政及财政授权的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封存。
  (二)合并部门、单位的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合并部门、单位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和并入部门、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经合并双方财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合并双方办理具体移交手续,本级政府验收移交小组负责监交。原则上合并部门、单位的资产整体划转给并入部门、单位,但本级政府特别征用的,由财政及财政授权的经费主管部门统一封存。
  (三)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其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办理无偿划转手续。本级政府特别征用的,由财政及财政授权的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
  (四)部门、单位整体转为企业的,亦按前三条办理。同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核定为国家资本金。本级政府特别征用的,由财政及财政授权的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封存。
  四、各级财政及财政授权的财务主管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资产配置状况,对统一封存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无偿划转或评估作价拍卖。
  五、对被撤销、合并部门、单位的资产,未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处置,不准随意变卖、调换、转让或转经营、出租、出借;确需开支或动用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数额较大的要报本级政府审批。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出花钱、变相发放或私自转移钱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逃避债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六、各级监察、编制、人事、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管理,支持、帮助、指导、监督机构改革中资产清点移交工作。发现违章转移、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纪律切实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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