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
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编制、人事、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机构改革财产验收移交小组,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并分设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负责撤并部门、单位财产的验收、监督,办理资产移交、划转手续及剩余资产的处置调剂工作。
二、在机构改革中,凡被决定撤销、合并的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并将名单上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被撤销、合并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后续工作,要在本部门、单位资产清理移交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全面负责资产移交前的清查核对、登记造册、监督封存及办理财产移交等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冻结财物。自机构改革方案出台之日起,凡被决定撤并的部门、单位,除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支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外,对其结余资金,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有价证券等予以冻结。
(二)盘点资产。对在用和库存的固定资产、备品及材料要逐件清理,借出的要全部收回,有损坏者要按价赔偿;出租资产合同期满的要全部收回,未到期的必须手续完备;对外投资和持有的股权也要进行登记。
(三)清理往来。对往来款项要逐笔清理、核实、结清,因客观原因暂不能结清的,债务方须出具欠款证明,完备手续。
(四)核对资金。对在各银行开设的帐户要与开户进行核对,存款余额、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逐项清点核实。要与财政及有关部门核对拨入经费及专项资金等预算指标及资金拨付情况,并经财政及有关部门确认后,办理经费预算调整手续(具体调整划转办法另行通知)。
(五)登记造册。在对各类资产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分类登记,编制资产清册,上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