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一)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工作要求行使决策权,做出的工作部署、指示、决定、批示和制发的文件等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重要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重大经济行为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要建立健全以下依法决策工作制度:
  1.建立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制度;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规章发布后要按规定向国务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2.建立重要决策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做出的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决策,以及政府各工作部门提出重要决策的建议、意见,应当事先由同级法制机构或者委托其专家顾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3.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文件的审核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必须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及市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承办单位进行法律审核,对其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审议通过前要由本级法制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文件,市政府依法责令制发机关改变或者撤销。
  4.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参加政府或者部门的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必要的专题会议,对会议议题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
  5.建立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国家规定保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市政府对社会实施管理所做出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决策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当为公民查询提供便利条件;市政府规章的文本实行公民自由索取制度。
  6.建立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违法决策追究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决策行为的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决策,上级机关应当责令下级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做出决策的机关发现决策不合法,应当及时纠正;做出错误决策的主要或者主管负责人要向同级政府做出检查;因制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决策而导致国家财产、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决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