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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四、采取退耕还林、发展绿色产业、引资建绿等多种形式,加快绿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十三)对绿化隔离地区的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并执行国家退耕还林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给予支持和扶持。对绿化隔离地区内的绿化用地,由市财政按实际绿化面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区(县)、乡(镇)政府负责对被拆迁的生产设施等进行补偿。补偿项目和标准由各区(县)、乡(镇)根据情况自定。同时,大力开展义务植树造林活动,提倡、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在绿化隔离地区认建、认养绿地。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规划,制定3年退耕还林计划,确保按期完成。
  (十四)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制定一系列优惠的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吸引国内外企业及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绿色产业。
  (十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精神,经批准进行试点的单位,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实施步伐,确保3--4年全面完成规定的绿化任务。
  (十六)加强对建设单位代征绿化用地的管理。凡在绿化隔离地区内由建设单位代征的绿化用地,必须在3年内按要求全部实现绿化。对不能按期完成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十七)在绿化隔离地区内经确认予以保留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所辖范围制定具体绿化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区(县)绿化、园林部门备案,确保3年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的,参照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单位代征绿化用地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十八)凡绿化隔离地区土地被征为国有绿化用地的,应明确权属,并办理国有林地林权证,由区(县)绿化、园林部门行使建设和管理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五、加快基础设施和新村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
  (十九)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绿化隔离地区水、电、气、热、环卫、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十)大力提倡和支持农民合作建房,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出资或引资进行开发建设。农民合作建房享受银行贷款和政府贴息的优惠政策;农民以建安价格购买自住房,每人享有一定住宅面积的购买权。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一部分商品房向社会出售,所得收益用于拆迁补偿和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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