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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财务状况。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和履约验收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作为出资方是本市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统一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单位负责办理与招投标有关的手续。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对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终止委托。
  第十九条 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有代理业务经验和良好信誉;
  (四)具备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能力;
  (五)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应当提前发布招标公告。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应当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标过程应当作笔记,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监督人、公证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由招标人根据评委的推荐确定中标人,定标后,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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