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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1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国强
                          二000年一月十二日
             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加政府采购环节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和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南宁市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社会组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借款。
  第四条 南宁市财政局是本市政府采购管理的主管部门,隶属于市财政局的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同等质量情况下,应优先购买价格的工程、货物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

  第七条 凡政府出资的下列支出行为,均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工程及工程用大宗材料、工程监理及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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