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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 当前,我区政治、经济形势很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继续稳步向前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深化改革和发展经济进程中,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而有些地区行署、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官僚主义严重,作风不深入,工作不扎实,以致一些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得到解决。如有的地方金融挤兑隐患突出;有的地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比较严重,企业和农民负担过重;有的地方安全生产隐患较多;有的地方性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等等。上述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往往会引发一些紧急重大事故。因此,各级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必须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克服麻木不仁、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官僚主义作风,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等,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当前,特别应当把金融兑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工资和养老金发放、企业和农民负担过重等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工、罢市、等重大情况和事件,各种重大安全事故,爆炸、抢劫、盗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火灾、水灾、地震等重大灾情和各种疫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列入紧急重大情况或事件范围。凡发生这类情况,各级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在认真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8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机关和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4小时,并要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至事情处理完毕。
  三、各级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 今后凡有紧急重大情况,应由该地的地区行署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直各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和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紧急重大情况。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区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一般情况下,经各级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即可上报。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区直各部门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级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保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人员及时如实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由于迟报、漏报、瞒报而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四、各级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要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要害部门,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各级政府和区直各部门的分析预测报告也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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