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国有教育资产防止教育资产流失的通知
(桂政发〔2000〕1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保证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国家举办的学校国有教育资产,防止教育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举办的学校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并主要利用国有资金建设起来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些学校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宝贵财富和主要的教育资源,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这些学校的教育资产不流失。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转给学校使用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三、国家举办的学校依法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校舍、装备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挪作他用。使用单位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和办理合法手续,不得变更学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禁止用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活动。
四、国家举办的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注销手续。学校在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过程中如需进行停办、转制、合作办学等调整,需要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等变更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以及校舍、装备等资产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中学需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需经自治区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技工学校需经自治区劳动厅、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学校现有土地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给予土地征拨或经费补偿。其中,征用大中专院校土地的,应给予不少于被征用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征用中小学、幼儿园土地的,应就近给予同等面积的土地补偿。经费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的经费应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另征教育用地或学校布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