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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失效]

  (三)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或者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支付应自己要求或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等费用;
  (四)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客运、交通、治安管理等规定的要求;
  (五)不得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的物品;
  (六)醉酒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七)投诉时如实提供车辆牌照号码、车费票据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十九条 需要去较远或者偏僻地区,乘客应当配合出租汽车驾驶员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未安装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或者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社会客运管理实行轮休、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车辆定期保养、车辆更新、群众监督和换线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城市社会客运运营线路、停靠站点、站牌和始发停车场(站),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共同审定后设置。
  车站、机场、宾馆、剧场、厂矿、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停车场地,应当允许城市社会客运车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应当派员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对运营站点进行管理。
  城市社会客运运营站点管理员、调度员应当经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站点清洁卫生,维持站点秩序;
  (二)制止驾驶员违章拒载、超载、多收费等行为;
  (三)不得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私揽业务或者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四)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依法暂扣车辆或营运证、服务上岗证,应当开具凭据。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认真接受和处理乘客投诉,接受城市社会客运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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