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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失效]

  出租汽车还须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价器,设置统一的标志灯、安全防护设施、空车待租标志;小型定线公共客车车身还须标设运营线路和时间。
  第十四条 城市社会客运经营者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进行经营和服务。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十五条 城市社会客运车辆必须按核定的区域或者路线运营。
  未取得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经营权的车辆,不得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第十六条 城市社会客运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签定有关合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证件,佩证上岗,衣着整洁,文明服务;
  (二)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使用和提供符合规定的客运票据;
  (三)出租汽车按最佳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下车;小型定线公共客车按规定的站点、时间运营,不得在中途站点停车候客;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抢险、救灾等;
  (五)发现车内乘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时,及时报告或者将车开往公安机关;
  (六)对老、弱、残、孕、幼和需要紧急救助人员优先提供服务;
  (七)将遗失在车内物品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按时轮休,按规定维护保养、报废、更新城市社会客运车辆;
  (九)不得擅自在车身内外喷印、张贴商业性广告和客运标志;
  (十)按时缴纳城市社会客运规费。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正确使用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二)按规定周期送检计价器,严禁不经检定或者超周期使用;
  (三)发生计价器失准后,及时修复;
  (四)不得擅自启动、拆除铅封或者破坏性计价器;
  (五)不得强行拉客;
  (六)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不得拒载乘客;
  (七)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服务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
  第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车拦车;
  (二)文明乘车,维护车内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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