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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0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省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述职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述职评议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评议。
  评议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目的是促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增强法律意识、公仆意识,推进依法治省。
  第四条 述职评议应加强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计划地进行,注重实效。
  第五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评议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如实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
  (三)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评议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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