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失效]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高等级公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修建桥涵、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损坏、涂改、擅自移动、拆毁高等级公路附属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危及高等级公路安全作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车辆在高等级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高等级公路上增设道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高等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高等级公路封闭路段内设立长途客车、公共汽车站点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高等级公路上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标志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严重污染公路或影响公路畅通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缴纳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除责令其补缴外,可处以票款金额2倍以内的罚款;拒不缴纳的,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扣证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车辆驶入高等级公路封闭路段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