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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1999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大常委会制定的《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常住户口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之间和其他区(市)县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相互流动的人员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实行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共同管理,暂住地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管理、建管、房地、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支持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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