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大常委会制定的《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明令废止)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9年11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原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常住户口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之间和其他区(市)县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相互流动的人员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二、原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实行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共同管理,暂住地负主要责任。”
三、原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为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原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配合暂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外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原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查验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卡立档,纳入管理。”
五、原第八条修改为:“成年流动人口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十日以上的,必须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