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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纳入国家地震监测的基本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其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由所在地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规划和调整方案,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对全省和当地地震监测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的现有企业地震台,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后,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统一管理。
  承担特定任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选址、建台和业务技术指导。”
  七、原第十二条改作第十一条,在“各级人民政府”后增加“应加强群测群防工作”。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全省应逐步建设强震观测系统,其规划布局方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型电站、水库和布点需要的大型桥梁、高层建筑,应设置强震观测设备,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九、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已有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办法,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符合城市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有监督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责任。”
  十、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核实、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十一、将原第二十条改作第十七条,修改为:“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或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或修改的城市和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应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规划相衔接。”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施工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对已建成的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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