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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企业缴纳的……。”
  修改为: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
  “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省属单位、中央驻鄂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组织运筹省属单位、中央驻鄂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地(市、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地(市、州)属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组织运筹地(市、州)属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单位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以及组织运筹本行政区域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地(市、州)县所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总额的5%上缴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全省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扶持贫困地区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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