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扰地铁专用通信频率;
(二)在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水域抛锚、拖锚;
(三)向地铁列车、机车、维修工程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地铁设施上涂抹、刻划,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五)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
(六)在地铁的地面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七)在地铁地面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影响视线的树木;
(八)其他危害地铁设施及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地铁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地铁运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列车的正常运行,并制定服务规范,安全运送乘客。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地铁经营管理单位保证地铁用电、用水、通讯需要,保障地铁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铁设施的维护,确保地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第十六条 地铁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服务,用语规范;报站及时,播音清晰。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地铁,应当遵守地铁乘客守则。地铁乘客守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
第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或列车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擅自销售物品;
(三)乞讨、卖艺、躺卧;
(四)其它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须经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同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方案;当地铁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恢复运行;不能及时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疏散乘客。乘客应当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