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安全技术规范。
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在地铁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地铁线路测量控制点。
第九条 地铁建设投资管理实行企业内部控制和政府监控的方式。
企业内部控制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政府监控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建立相应的制约和监控制度。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条 地铁设立地铁控制保护区和地铁特别保护区。
地铁控制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车站、隧道和高架线路外侧三十米以及地铁地面车站、地面线路、地铁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侧二十米范围内的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控制保护区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但需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铁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侧三米、高架线路及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制定保护地铁设施的方案,征求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意见,报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设施、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旁进行敷设管线等作业;
(五)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第十二条 在地铁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及进行钻探作业。确需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施工方案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施工过程应接受地铁经营管理单位监控。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