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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8月6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1999年8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铁道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是指大运量的城市地下快速轨道运输系统,包括与其相连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地铁设施,是指地铁隧道、轨道、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机车、列车、车站、车辆段、出入口、通风亭、机电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地铁建设和运营,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集中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地铁建设、运营和设施保护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地铁的治安管理。
  市计划、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地铁沿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包括地铁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并划定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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