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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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