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出口项目经营有销路、有效益;
(三)增强出口创汇能力,降低进出口创汇成本;
(四)促进外贸进出口市场多元化;
(五)其他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方面。
第八条 使用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投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使用要求及方向;
(二)项目的产品有订单,有效益,收付汇有保证;
(三)项目文件、材料、申报及审批程序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出口企业按下列程序提出使用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的申请:
(一)各地(市)所属出口企业先向所在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由其汇总项目,向区外经贸厅申报。
(二)各厅(局)所属出口企业先向主管厅(局)提出项目申请,经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区外经贸厅申报。
(三)区外经贸厅所属出口企业直接向区外经贸厅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条 申请使用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的项目时,应当向区外经贸厅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使用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项目申请、所在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主管厅(局)对项目的审核意见;
(二)与外商签订的项目进出口合同及协议文本;
(三)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协议文本;
(四)区外经贸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外经贸厅于每季度的前七个工作日受理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商区财政厅审定。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拨付、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或侵占等。
第十三条 经批准使用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的进出口企业,应当逐级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全面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的使用状况等,接受项目批复部门和资金划拨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四条 使用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贷款贴息的单位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