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南昌市副食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伟平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南昌市副食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副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副食品市场举办者和副食品市场内的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副食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以生产经营副食品为主的市场或者有副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的城乡集贸市场。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市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市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市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经营场所清洁卫生,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卫生要求从事生产经营。
第五条 市场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环境清洁,市场周围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旱式厕所、畜禽养殖场或者其他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