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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有关生产、经营、损资方面重大决策及其效益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上款第(二)项应当以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经营目标为依据。
  实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在审计中,为查明有关事项,有权追溯到该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以前的年度,但应当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满的,提请部门应当在其任职期满30日前提请审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调动、退休、撤职、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提请部门应当自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5日内提请审计。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满,或者辞职、辞聘、调动、退休的,应当先审计后离任;被撤职、解聘的,可以先撤职、解聘后审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构应当在受理审计后3日内,通知被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国有企业。被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国有企业应当准备下列资料:
  (一)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者工作总结;
  (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文件及其有关资料;
  (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资产、负债、损益的有关资料(含有形资产盘点清册、债权债务函证和双方确认后的详细资料);
  (五)企业章程、合同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
  (六)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国有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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