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第六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及其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工作,不得打击陷害审计人员。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组织

  第八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任免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同级审计机关提请。当财务隶属关系与干部任免权限不一致时,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实施审计。
  第九条 人民政府委派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实施。其它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实施,也可以由审计机关指定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内容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被指定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审计资格。
  第十条 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实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国有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文件;
  (二)就审计事项主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实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