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南昌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已经1999年5月27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南昌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1999年5月27日在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30日在江西省
和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组织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客观、公正评价其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满,或者因辞职、辞聘、调动、退休、撤职、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内的经济责任(以下简称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实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