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经1999年11月18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1999年11月18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7日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青山湖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山湖保护范围是指:东至排水东渠外延50米,南至南京东路,西至洪都北大道,北至青山北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其中,东至排水东渠外延3米,南至湖滨南路(含围墙)、南京东路,西至湖滨西二路(含湖滨西二路)、排水西渠外延3米、洪都北大道,北至青山园围墙(含围墙)、青山北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为保护区;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控制区。
第三条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进行调蓄、排水、开发、建设、经营、生活、游览、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青山湖保护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青山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青山湖保护的具体工作。
东湖区、郊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山湖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组织编制保护区和控制区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