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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市民进行疏散、掩蔽演习。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预定疏散地区,加强疏散地域建设,为战时城市疏散人口的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二十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组建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单位训练和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和普法教育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教材及教学计划,共同搞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教育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和检查。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经费和专项经费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地质、地形等原因,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一百四十平方米,而不修建扩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建设费用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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