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