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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一)中型水库正常运用50年一遇,非常运用1000年一遇。
  (二)小(一)型水库正常运用30年一遇,非常运用500年一遇。
  (三)小(二)型水库正常运用20年一遇,非常运用200年一遇。
  第十二条 水库未达到防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订除险加固计划,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三条 水库除险加固的水文、地质勘探和设计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库除险加固的施工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中型水库坝首主要建筑物的除险加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区)留用的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水库管理单位收取的部分水费;
  (四)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
  (五)群众投劳。

第三章 水费计收及管理

  第十五条 水库实行有偿供水。
  水费计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受益乡(镇)、村对农业用户的灌溉面积进行核定,经核定后的灌溉面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核定单位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将用水户应当交纳的水费数额登记造册,予以公布,并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可以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有关乡(镇)、村予以配合;也可以委托乡(镇)、村代收。
  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水费数额和规定的交费日期交纳水费。农业用户每年九月底交纳水费的一半,年终结清;工业等其他用户逐月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由水库管理单位限期交纳,并按月加收拖欠水费数额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水库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库收取的水费应当上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维修与管理需要提出使用计划,县(区)财政部门核拨给收取水费的水库管理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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