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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0日)修改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伟平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型水库是指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的水库。
  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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